VWAY

个人信息处理方针

本文件为韩语原文的参考译本。如内容存在差异,以韩语版本为准。

VWAY 株式会社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遵守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《通信秘密保护法》《电气通信事业法》《促进信息通信网利用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》等法律法规。公司通过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,向您说明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将以何种目的和方式被使用,以及为保护个人信息采取了哪些措施。

第1条. 个人信息的收集及使用目的、收集项目与收集方式

  1. 个人信息是指与在世个人有关、能够识别该个人的信息(包括仅凭该信息无法识别特定个人,但与其他信息容易结合即可识别的信息)。
  2. 公司将收集到的个人信息用于以下目的。
    • 沟通相关事项:咨询的受理与处理、通知事项的告知等
    • 内容及服务提供相关事项:个人及法人客户的服务使用与销售款结算、金融交易时的身份验证及金融服务等
    • 活动、市场营销及资料调研相关事项:活动与宣传信息的传递、服务使用情况的统计调研等
    • 其他服务提供等
  3. 为实现上述目的,公司按以下方式收集个人信息。
    • 必填项目:姓名、公司名称、职位、电话号码、电子邮箱、了解渠道
    • 收集方式:官网、电话、电子邮件、活动报名
    • 在服务使用或业务处理过程中,可能生成并收集服务使用记录、访问日志、Cookie、访问 IP 信息、支付记录、停用记录等信息
    • 在增值服务或活动报名过程中该服务用户的相关信息(仅限已就追加收集个人信息取得同意的情形)
  4. 公司在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时必定取得用户同意;对于可能侵害用户基本人权的种族、出生地、原籍、思想、政治倾向、犯罪记录、健康状况等信息,除取得用户同意或法律另有规定外,不予收集。
  5. 对于收集与使用个人信息需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未满 14 周岁儿童,公司不收集其个人信息。
  6. 公司可通过以下方式收集个人信息。
    • 官网、电话、电子邮件、活动报名

第2条. 个人信息的第三方提供及委托

1. 个人信息的第三方提供

公司仅在符合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 17 条及第 18 条的情形下(如取得信息主体同意、法律有特别规定等)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。第三方提供的相关信息如下。

接收方提供目的提供项目使用期限
Stibee发送通讯与电子邮件通知姓名、公司名称、职位、电话号码、电子邮箱至订阅结束为止
韩国邮政(Korea Post)寄送培训教材、寄送证书姓名、公司名称、职位、电话号码、邮政编码、地址、物品名称至接收方目的达成为止
软件安全技术协会资格考试报名、证书寄送姓名、公司名称、职位、电话号码、电子邮箱、出生日期、地址证书有效期

2. 个人信息处理的委托

公司为顺利开展业务而委托处理个人信息时,将依据相关法律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必要事项,以确保个人信息得到安全管理。目前没有委托处理的业务。

第3条. 个人信息的保存与使用期限

  1. 公司可将用户提供的信息保存至使用目的达成之日。原则上,删除处理完成后,用户的个人信息将从公司硬盘中彻底删除;纸质文件则通过碎纸机粉碎,确保无法用于任何用途。
  2. 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需要保存的,公司将按下列相关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限保存用户信息。
    • 已单独取得用户同意的,按约定的保存期限
    • 保存依据:《电子商务等交易中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》《通信秘密保护法》
    有关合同或撤回要约等的记录(电子商务法)5 年
    有关货款结算及商品服务供应的记录(电子商务法)5 年
    有关消费者投诉或纠纷处理的记录(电子商务法)3 年
    有关访问的记录(通信秘密保护法)3 个月
    有关电子金融交易的记录(电子金融交易法)5 年

第4条. 用户的权利及行使方式

  1. 用户可随时就下列事项要求查阅、更正及删除个人信息。
    • 公司持有的用户个人信息
    • 公司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或向第三方提供的记录
    • 用户就个人信息的收集、使用、提供等向公司作出同意的记录
  2. 用户可在公司服务中直接查阅、更正本人信息,也可另行通过书面、电话、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请求查阅、更正个人信息。
  3. 用户可随时要求停止处理其个人信息。
  4. 用户可随时撤回注册时就个人信息的收集、使用、提供等所作出的同意表示。
  5. 用户在公司服务中通过身份验证程序直接撤回同意,或另行通过书面、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联系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后,公司将立即采取销毁用户个人信息等必要措施。但即使撤回同意,依据相关法律仍将保存最低限度的信息。

第5条. 个人信息的销毁流程与方法

用户的个人信息在收集与使用目的达成,或保存与使用期限届满后,将立即予以销毁。公司的个人信息销毁流程与方法如下。

  1. 销毁流程
    用户输入的个人信息在目的达成后,将依据内部方针及其他相关法律的信息保护事由(参见“保存与使用期限”)保存一定期限后予以销毁。除法律另有规定外,该个人信息不会用于保存目的以外的其他用途。
  2. 销毁方法
    以纸质形式打印的个人信息通过碎纸机粉碎或焚烧销毁;以电子文件形式保存的个人信息,采用无法复原记录的技术方法删除。

第6条. 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装置的安装、运行及拒绝事项

  1. 公司使用可随时保存并读取用户信息的“Cookie”。Cookie 是您使用网站时服务器发送至您浏览器的小型数据包,保存在您计算机的硬盘中。Cookie 可识别您的计算机,但不会识别您个人身份。公司出于以下目的使用 Cookie。
    • 使用目的:① 维持用户的登录状态 ② 分析访问频率与访问时间,掌握用户的偏好与关注领域并追踪其活动轨迹,了解各类活动参与程度与访问次数,从而提供定向营销与个性化服务

    您对是否安装 Cookie 拥有选择权。通过在浏览器中设置选项,您可以允许所有 Cookie、在每次保存 Cookie 时进行确认,或拒绝保存所有 Cookie。

    • ① Internet Explorer:工具菜单 > Internet 选项 > 隐私 > 设置 > 高级
    • ② Edge:设置菜单 > Cookie 和网站权限 > 管理和删除 Cookie 及网站数据
    • ③ Chrome:设置菜单 > 隐私和安全 > Cookie 及其他网站数据

    若拒绝或阻止保存 Cookie,您在使用服务时可能会遇到不便。

第7条. 为保护个人信息采取的技术与管理措施

公司为保护个人信息采取的技术与管理措施如下。

  • 安装、更新并定期检查杀毒软件,以防止计算机病毒对个人信息造成侵害
  • 通过设置个人信息系统的访问权限,限制对个人信息的访问
  • 将个人信息处理人员指定为最少人数,设定其权限并开展培训,安全管理个人信息

第8条. 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的姓名、部门、联系方式

为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并处理与个人信息相关的投诉,公司设有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。如您有个人信息相关问题,请联系下列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或经办人。

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

姓名
Moon Kyung Tae(部长)
部门
解决方案事业本部
联系电话
02-508-3913
电子邮箱
moon@vwaycorp.com

个人信息保护经办人

姓名
Wi Sun Mi(科长)
部门
经营支援组
联系电话
02-508-3913
电子邮箱
smwi@vwaycorp.com

为就个人信息侵害获得救济,您可向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、韩国互联网振兴院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等申请纠纷解决或咨询。其他有关个人信息侵害的举报与咨询,请联系以下机构。

第9条.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的变更

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的内容如有增加、删除或修改,公司将自变更事项生效日前 7 日起通过公司官网予以公告。但涉及用户权利或义务重要内容的变更,将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。

2022 年 5 月 1 日 制定